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2011年9月1日起,起征点为3500元)。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至45%)计缴个人所得税。
三费一金是指社保费、医保费、养老费和住房公积金
计算公式是: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不超过1455元的 |
3 |
0 |
2 |
超过1500元-4500元的部分 |
超过1455元-4155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9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55元-7755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35000元的部分 |
超过7755元-27255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55000元的部分 |
超过27255元-41255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255元-57505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注: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②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