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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操作办法

  

一、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请

 

      外埠户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符合在本市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条件的,本人填写《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延长缴费申请表”),每月5日至25日由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证明》(以下简称“延长缴费证明”)。

      用人单位已中断或终止社会保险缴费的,可以由参保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延长缴费。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1.外埠参保人员申请进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用人单位持《延长缴费申请表》及《延长缴费证明》,并填写《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申请表》(附件2)一式四份,到用人单位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及延长缴费审批。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后,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于10日内完成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行政部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用人单位持以上材料到注册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用人单位已中断或终止社会保险缴费的,参保人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自收到参保人申请之日起10日内代其向行政部门申请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后,负责将相关材料转至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完成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后,应及时将认定意见反馈社保经办机构。视同缴费年限一经认定,原则不再进行变更。

 

2.外埠参保人员未申请进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用人单位持《延长缴费申请表》和《延长缴费证明》到注册地街道(乡镇)社保所为其办理延长缴费手续。用人单位已中断或终止社会保险缴费的,个人可持以上材料到用人单位注册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三、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办理

 

1.外埠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填写《北京市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申办单》(附件3)一式三份,每月5日至25日由用人单位到注册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手续,并附以下材料: 
(1)《延长缴费申请表》、《延长缴费证明》;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北京银行京卡卡号或邮政储蓄银行账号;
     用人单位已中断或终止社会保险缴费的,个人可持以上材料到用人单位注册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2.社保所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街道版)”于每月5日至25日为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办理延长缴费手续,缴费人员类别选择“自由职业人员”,勾选“外埠延长缴费”特殊标识。 

 

 

四、其他

 

1.外埠户籍参保人员自向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延长缴费申请之日起(含当日)中断缴费90天以内(遇节假日不顺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补支。

 

2.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社保所延长缴费期间,均参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及业务流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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